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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已经形成,并送达各位听证代表,该听证报告还将作为提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务会议审议该办法草案的依据之一。现将听证报告中有关听证情况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2009年11月20日(星期五)下午3:00—5:30,听证会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办公楼一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郭五代主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4名听证人(听证决策人)到会。其他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为:15名听证代表到会,听证监察人2名、新闻媒体1家到会。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介绍了参会人员情况和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就举行听证会的有关事项作了说明;
(三)决策发言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处长赵赵智捷)就办法草案听证稿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
(四)各位听证代表对办法草案听证稿发表意见和提问,听证人回答了提问;
(五)听证人就听证代表的发言内容和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听证代表作了回答;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了简要总结。
二、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多数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了办法草案。现将采纳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汇总如下:
(一)办法草案听证稿第四条第二项中“设计”删除。
(二)对办法草案听证稿第五、九条、十一条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负责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办法草案听证稿中“勘察机构”修改为“勘察单位”。
(四)办法草案听证稿第九条、第十九条中的“建筑工程”修改为“工程”。
(五)将办法草案听证稿第十一条第三项中的“资格预审”改为“资格审查”。第四项中的“投标书”改为“投标文件”。
(六)办法草案听证稿第十二条增加“资格审查方式”。
(七)办法草案听证稿第十四条增加“资格审查”不得排斥符合条件的低资质级别勘察单位的内容,规定“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排斥符合工程要求的乙、丙级勘察资质单位参与投标”。
(八)办法草案听证稿第十九条修改为“工程勘察投标文件编制应当不少于二十日”。
(九)办法草案听证稿第二十二条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规定修改为:“经济技术专家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十)办法草案听证稿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0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十一)对办法草案听证稿附件、附表中存在的问题均进行了修改。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